x区卫计委接到公安机关转来的投诉举报线索,陈某某涉嫌非医师行医。决定给予陈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2000元整,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属于非法行医,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梁波律师行政诉讼团队
发布时间:20-09-1816:58梁波 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优质创作者
【摘要】x区卫计委接到公安机关转来的投诉举报线索,陈某某涉嫌非医师行医。决定给予陈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2000元整,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属于非法行医,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针灸,中医治疗,非法行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7日,x区卫计委接到公安机关转来的投诉举报线索, 2018年3月17日、3月22日、4月29日,x区卫计委对陈某某进行了询问。陈某某认可在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11日,在x市x区x大厦x室和x市x区x座x室为患者进行针灸等中医治疗。
同时,x区卫计委还取得了公安机关对陈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治疗费收据、银行转账记录、x市东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二.行政处罚
2018年4月29日,x区卫计委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某某有听证的权利。2018年5月7日,x区卫计委对陈某某涉嫌非医师行医进行了集体讨论。当日,决定给予陈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2000元整,没收针灸针一盒,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陈某某不服,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告观点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观点
原告于1970年至1972年学习中西医,卫校毕业。原告的中医西医任职资格证书是在卫生局、劳动局、人事局监考之下取得的。在过渡期间,由于没有及时上报,耽误了原告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及时取得。被告不承认原告的的中西医医师任职资格证书。现请求法院撤销由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庭审意见
陈某某涉嫌非医师行医,在对事实进行调查的过程中,x区卫计委对陈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取得了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治疗费收据、银行转账记录、x市东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彼此之间相互印证,共同证明陈某某实施了针灸等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
在陈某某不能就有关x区卫计委认定事实错误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其单方陈述不足以否定上述证据链条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故,x区卫计委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对陈某某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在处罚的过程中,x区卫计委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听取陈述及申辩等相关程序,制作了被诉处罚决定进行了送达。x区卫计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x区卫计委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现陈某某请求撤销x区卫计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七.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查处假药已司法立案,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应如何履行?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行政诉讼:开展义诊活动但不能提供行医资格证明,亦属于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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