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客户跳单,中介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和违约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中介公司代理人私自篡改证据原件,当庭被发现,据此,园区法院对代理人朱某作出决定书,朱某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5000元。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客户跳单,中介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和违约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中介公司代理人私自篡改证据原件,当庭被发现,据此,园区法院对代理人朱某作出决定书,朱某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5000元。
7月,园区法院就该案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质证环节,客户张某的代理人表示中介公司所出示的证据原件与其此前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不一致。经比对核实,该案关键证据《客户看房确认单》原件与复印件上的主要条款发生了变化:证据原件显示“看房建筑面积为2000㎡”,证据复印件显示“看房建筑面积为1000㎡”。
在法官的质问下,中介公司的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朱某承认为了增加诉请金额,当庭篡改了该份证据。法官当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释明。朱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表示悔过,并写下悔过书。
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意图误导法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判决,这不仅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是对司法威严的挑衅和破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某当场认缴罚款。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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