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系列重要论述,是建党百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其中,党的领导论阐明反腐败本质特征,民心政治论昭示反腐败价值追求,标本兼治论深化反腐败治理方略、权力进笼论明确反腐败基本任务,体制改革论激发反腐败内生动力,国际合作论拓展反腐败全球视野,永在路上论揭示反腐败客观规律和意志品质。学习和探讨百年建党视域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对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从党的非凡历程中感悟真理力量和实践力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
反腐败;系列论述;理论逻辑;实践特征
作者:吴建雄,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
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项目“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20AZD10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要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生机活力,必须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1],并强调“坚持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创新理论”[2],教育引导全党“感悟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力量和实践力量”[3]。建党10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赢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胜利,同时也赢得了从局部执政、全面执政到长期执政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历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建党防腐、整风反腐;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运动反腐,重典惩腐;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对策反腐、制度反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我们党走出了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反腐败斗争的本质特征、价值追求、治理方略、基本任务、内生动力、全球视野和运行规律,形成了系统全面、有机联系的反腐败科学理论,标志着我们党对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革命规律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5]。必须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稳步推进。
早在1926年8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就发出通告,对腐化分子混入党内的现象必须高度警惕,“应该很坚决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6]。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的训令》,在极其险恶的环境下,仍然对腐败行为坚决亮剑。在中国革命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关键时刻,毛泽东告诫全党,要警惕糖衣炮弹的攻击,防止贪图享乐情绪滋生。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我们党毅然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对贪污腐败行为坚决整治。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明确提出改革开放搞多久,反腐败就要坚持多久,旗帜鲜明,措施有力。纵观百年发展历程,我们党始终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始终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决定了我们党天生就与腐败水火不容,骨子里就与腐败格格不入[7]。
党对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最根本的是党中央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党的领导,就要把“两个维护”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首要职责,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能活动中,坚决清除“两面人”“两面派”,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领导反腐败的体制机制,认真执行地方纪委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的工作规定;下级监察委员会接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的规定;纪委监委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规定等。通过各级党委的层层传导和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反腐败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
坚持党对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必须把党的作风摆在首位,把纪律挺在法律之前。我们党作为一个在中国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对作风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执政党如果听任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不注重作风建设,就有失去民心、丧失政权的危险[8]。党的十八大以后,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党的作风从中央政治局立规矩开始,以“打铁必须自身硬”立标,以上率下、以身作则;毫不松懈纠治四风,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滋生蔓延,深入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把好传统带进新征程,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从具体问题抓起,聚焦“舌尖上的浪费”“会所中的歪风”“车轮上的铺张”“节日中的腐败”进行深入治理,坚持强化监督检查,坚持经常抓,抓日常,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把问责作为利器,对不收敛不收手的,一律从严查处。紧盯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落实,持续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扶贫环保等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9]。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10]。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最痛恨各种特权现象,这些现象对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具杀伤力[11]”,“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12]”,“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我们必须下最大气力解决好消极腐败问题,确保党始终同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13]。”他还指出,“中国历史上因为统治集团严重腐败导致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当今世界上由于执政党腐化堕落、严重脱离群众导致失去政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啊!”[14]这些重要论述,揭示了腐败的反人民本质和严重危害,阐明了反腐败斗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民心政治论昭示人民政权与腐朽政权的本质区别和尖锐对立。国共合作时期,毛泽东亲身感受国统区“贪污遍地,特务横行,捐税繁重,物价高涨,经济破产,百业萧条”[15]的腐败与黑暗。他在《向国民党的十点要求》中,愤怒指出抗战以来国统区的一派贪腐败现象,认为“国家有此一群虎狼,无怪乎国事不可收拾”,并大声疾呼:“为挽救国家崩溃之危机起见,亟宜断行有效办法,彻底取缔一切贪官污吏。”[16]由于他对旧社会的种种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决心要“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17]。在1934年1月的全国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他从建立人民政权的性质出发,要求历届人民政权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坚决反对贪污和浪费。他强调:“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反对贪污和浪费的斗争,过去有了些成绩,以后还应用力。”[18]并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19]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指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20]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基本的人民观、政治观。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指出,历史的活动和思想就是“群众”的思想和活动[21]。毛泽东关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2]”的著名论断,是对马克思、恩格斯人民观的深化和拓展。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一论断作了进一步宣示和深化。他指出,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我们共产党人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这个历史唯物主义最基本的道理[23]。他强调,人民观也是政治观和权力观。中国共产党人权力观和政治观的核心,就是坚持“权为民所赋”和“权为民所用”相统一[24]。这一观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统领作用。他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深厚、最广泛的基础是人民。要把增进人民福祉、维护人民权益、反映人民愿望、体现人民利益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同时,也为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根本指导。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决定了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反腐败是正义的事业,是党心民心所向。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在谈到反腐败无禁区的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25]。在谈到反腐败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时,习近平总书记说,腐败问题对我们党的伤害最大,严惩腐败分子是党心民心所向,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这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26]。正是在“正义是最强的力量”的推动下,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一线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在“打虎”不停步的同时,坚决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惩处在脱贫攻坚、扫黑除恶、食药安全、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生态环保和惠民政策等工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以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反腐败要深化标本兼治,并将其作为反腐败斗争方略。治标和治本内在统一、相辅相成。
标本兼治论也是反腐败斗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坚持反对腐败这个政治立场,就要精准把握好反腐败斗争的整体与局部、主流与支流、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始终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护“森林”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清理门户,也要维护大局稳定,稳定整个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健康性,从而确保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行稳致远。反腐败工作方法,从根本上说就是治标与治本的辩证法。在反腐实践中要克服治标忽视治本或治本忽视治标的片面思维模式,防止把治标与治本对立起来,割裂开来。正确处理反腐败各要素间的重大关系。在惩治腐败与作风建设的问题上,认清前者是刮骨疗毒之策,后者是固本强基之举,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在打“老虎”和拍“苍蝇”的问题上,认清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就会越反越腐,只打“老虎”不拍“苍蝇”也会养痈贻患;在建章立制与制度执行的问题上,认清后者是反腐的关键,前者是反腐的基础;在国内反腐与国际反腐的问题上,认清腐败是全世界的共同敌人,切实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决不让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把握标本兼治,治是根本,关键在治。坚持长震慑、强高压、重遏制,坚持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有效遏制增量、有力削减存量。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完善派驻机制体制改革,坚持常态化巡视等行之有效措施;汲取“四个统一”(注:“四个统一”即2019年6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就“牢记初心使命,推进自我革命”时强调的:“牢记初心和使命,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坚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解决党内问题相统一;要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统一;要坚持组织推动和个人主动相统一。”)的智慧和经验,从严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腐败案件,坚持“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深化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以天罗地网绝其幻想、绝其后路,推进追逃防逃追赃一体化建设。大力加强法治反腐教育、廉政制度和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在全社会弘扬遵纪守法、秉公用权的清风正气。
深化标本兼治强调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不敢腐就是强化震慑效应,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不断释放全面从严强烈信号,让意欲腐败者在发威的铁律面前望而却步。不能腐就是侧重于全面监督和有效制约,推进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把“长久立”和“当下改”结合起来,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让胆敢腐败者在严格监督中无机可乘;不想腐,就是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站稳政治立场,稳住理想信念这个“压舱石”,在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矛盾时做出正确的选择,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贪腐之念,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和社会氛围。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切实把握好他律与自律、治本与治标、外因与内因之间的关系,把完善制度、加大惩治与教育引导连接起来,确保制度约束力、惩治震慑力与教育感召力综合发挥作用。推进实现“不能腐”,就必须要不断完善现有的制度,在细小具体的制度方面不断完善,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推进实现“不敢腐”,就必须要有惩治的震慑力,实现通过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通过大力惩治,让制度有威力,让教育有触动。推进实现“不想腐”,就必须加强教育引导工作,经常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党性教育工作,通过教育引导让“不想腐”的理念入脑入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深入洞察腐败发生原因、当前形势任务与管党治党规律,找到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思路和有效办法,通过打通“三不”之间的联系,实现有效联动、效应叠加。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进行深刻论述,强调“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27]。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既是对权力与制度关系的形象概括,也是回归权力本质的必然要求。
制约和监督权力,是我们党一贯强调的重要原则。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明确规定,要有严格的组织约束和纪律监督,党员不得具有非共产主义思想倾向。在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就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法规条例,以惩治贪污腐化行为。到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更是明确告诫全党,要警惕敌人糖衣炮弹的攻击,坚持“两个务必”。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愈发高涨的腐败现象,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28]。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纪念大会上指出“要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认识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29]并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30],胡锦涛在十五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上告诫全党:“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31]。”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就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权力进笼论蕴含权责对等的正义法则。权力是政治生活的核心。规范行使权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建立一个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体现和保障。公共权力行使者是国家治理的主体,公共权力的授予和责任的对等,是社会正义的基本法则。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是社会正义原则在权力运行中的体现,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根本目的。权责对等的正义法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制约机制。坚持职权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的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32]。另一方面,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诚使命、敢于担当。也就是说,掌握什么权样的力,就必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承担多大的责任。责任主体要有一种认真履职的担当意识,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同时,责任担当也是一种后果性思维,体现了不履职或怠于履职所带来的代价。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必须让铁律发威。坚持公权力必须姓“公”,只有全面制约和监督公权力,权力才不会被滥用,因此要要扎细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在权力清单、权力边界、权力归属上精准施策。要党章为根本遵循,本着干事有效、于法周延的原则,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加快形成覆盖党领导和执政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制度的生命是抓落实。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制度执行没有特权,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督促党员干部树立纪律意识,制度意识、法治意识、形成遵守制度,捍卫制度,尊崇制度良好氛围。要树立制度权威,严明法纪,强化制度执行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的关键是“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33],没有要求,制度责任的落实就会落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杜绝制度建设上的形式主义。要强化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严以律己,自我约束,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管住心中的“老虎”,这是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最高境界。
深化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强化反腐败内生动力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败问题一直是党内外议论较多的问题。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3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如何在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更好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是党中央一直思考和谋划的重大命题。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就是要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35]。深刻阐明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基本路径,揭示了新的时代条件下,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36],以改革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大意义。
在新发展阶段通过深化改革的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内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觉和守正创新。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根本改变,这是建立在矛盾论和实践论的基础上我们党提出的重要论断。它意味着,中国步入了新的历史时代,而新时代产生的新问题必然呼唤新思想、新方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必须不断认识规律,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37]。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动因是问题导向[38]。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39]问题导向的理论基础就在于紧扣时代脉搏,直面物质世界的运动和发展。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要随着发展着的实践不断深化[40]。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进一步强化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工作职能,整合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推进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必然推进反腐败良法善治。在推进“良法”的意义上,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将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不仅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利器,而且为形成健全完备、科学有效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奠定坚实基础[41]。在推进“善治”的意义上,就是要发挥对全体党员和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的制度优势,强化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优势,高效运用各项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保障党纪国法的法治权威和法治效能;进一步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策略,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突出惩治重点,化解存量、遏制增量,进一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42]。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是党全面执政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之一。20世纪90年代,我们开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为我国法律与世界规则衔接、融入法律全球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我国相继整理涉及19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效推进了法律国际化、透明化。2005年10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联合国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公约》后,成功将一批外逃的重大案件涉案人员缉捕归案,并注重建立健全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至2019年7月,我国已经与法国、意大利等7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等共160多项[43]。这些双边条约的签署,细化了我国与其他国家间国际司法合作的规范,内容更具有可操作性,强化了以追逃追赃为重点的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有效开展。2014年至2018年4月底,又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141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825人,“百名红通”人员52人,追回赃款近百亿元。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强调国际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继续推动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框架下,加强追逃追赃国际合作[44]。实践证明,加强国际合作必须抓好对国际相关法律规范的研究和实施。在反腐败执法中,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抓捕外逃涉案人、调查腐败案件等方面紧密配合,确保“红色通缉令”这一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执法措施及时高效。在引渡措施的实施中,要坚持以多边条约、双边条约或互惠为基础,积极争取被引渡人所在地国对引渡行为的支持,最大限度将涉案人引渡至国内,对其依法进行追诉和惩处。在司法协助的实施上,同样需要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签约各方针对条约或协定规定的犯罪行为来实施。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活动中,给予相互间最广泛的司法协助。在“被判刑人的移管”的协作上,移管方根据其本国的国内法和我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量刑后,依据双方协定将该外逃人员移交我国,在我国继续服刑。在腐败涉案资产追回的合作上,对于因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而转移至境外的涉案财产,我国应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合作协调,依据双边或多边协议,依法追回转移至境外的赃款赃物,挽回损失。在反腐败合作的信息交流上,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相互协助,开展和共享有关腐败治理的统计数字,互通腐败治理对策分析的专门知识和资料,交流有关预防和打击腐败有效举措和经验资料等。
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要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管腐败分子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绳之以法,决不能让其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45]“要搭建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平台。加大交涉力度,突破一批重点个案”,“要加快与外逃目的地国签署引渡条约、建立执法合作”[46]。这就要求国际追逃须充分运用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将涉嫌犯罪人员引渡至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同时运用好遣返、劝返、异地起诉等引渡之外的替代措施。通过剥夺外逃人员居留地位并强制遣返至我国或第三国,外逃人员被定罪判刑后强制遣返、押解回国接受法律制裁,对外逃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等实现追逃的目的。“国际追赃”要多策并举,具体包括:依据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的要求和条件,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在查询、冻结、扣押、返还涉案资产等方面提供协助,积极追回涉案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在开展引渡、遣返等措施,追回外逃犯罪嫌疑人的同时,附带提请移交方移交赃款赃物,并依据相关协定提供与追赃相关资料等,协助赃款赃物所在地国,根据其国内法启动相应的追缴程序,依法追缴没收后,按照协议的比例予以返还;同时,还可以组织国内涉案的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在赃款赃物所在地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行使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方式,追回涉案的赃款赃物及其变形和收益;或者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国内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或是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由审判机关依法作出没收裁决后,依据相关司法协定,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地国对我国的判决予以承认,并依法执行以追回涉案的赃款赃物。而在“国际防逃”方面,同样也要完善相应的防逃措施,做好防止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出逃的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具体而言,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执行公职人员护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出入境审批报备制度,具体落实配偶子女移居境外公职人员的选拔任用限制等相关管理规定,不定期地进行“裸官”清理工作,积极抽查核实公职人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在上述管理部门履行其管理职责时,相应的执法司法部门更要完善防逃程序,防止因制度的不健全,让职务犯罪涉案人员有机可乘。在预防赃款转移的方面,要加强反洗钱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在国内依法查封冻结职务犯罪涉案人员资产的同时,摧毁非法资金外流途径,确保涉案赃款赃物能够保值保量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由其审查认定并上交国库或返还受害人。最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发现问题不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法定措施等失职失责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通过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相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履职,有效落实国际追逃、追赃及防逃的各项措施和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反腐能力,进而在对外协作中提升反腐败国际合作能力和水平。
“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47],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才能不断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永在路上论”揭示了反腐败长期性的客观规律,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永远在路上的逻辑使然。反腐败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工程,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必须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话语下常抓不懈。
“永远在路上”论蕴含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处于永不止息的运动发展过程之中,事物的发展过程是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辩证统一。那么,我们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就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党统一领导的执政地位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只有保持“永远在路上”的精神状态,砥砺前行,矢志不渝才有可能保持永远先进、永远纯洁、永远拥有。作风问题、腐败问题具有顽固性、复杂性和反复性,同样需要我们坚定“永远在路上”的意识,保持常抓不懈的韧劲、严抓不松的耐心,构建长效、固根本的体制机制。务必做好打攻坚战、持久战的思想准备。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胜利完成近代以来其他各种党派组织、政治力量始终完不成的艰巨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就在于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和根本指导思想,并始终结合客观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进一步探索,归根结底是由真理的实践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完成民族独立与解放、国家统一与富强为己任,以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为奋斗目标,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紧密结合,成功进行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开拓进取,这是对真理的不懈追求和探索,这是对“永远在路上”事业的生动诠释。
“永远在路上”昭示了反腐败任重道远。从古今中外的历史看,历史周期律不只是中国历史上的兴衰治乱、往复循环,也是世界政党政治中,执政在野、上台下台的历史写照。自有人类文明史以来,腐败就一直存在。无论是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还是是西方发达国家,腐败程度或有不同,但都是祸国殃民的幽灵。党要长期执政,就要永远面对与腐败的斗争。反腐败斗争永远没有终点,并不意味着对腐败束手无策,甚至放任腐败,而是为了更好地认识腐败、治理腐败。腐败长期存在就要长期反腐败,当下存在就要从现在反起。在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严”字当头,“实”字托底,善作善成、步步深入。
“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要一刻不停地向前推进,就必须“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48]。确保党中央和党的领导核心决策部署的落实,是政治监督的基本要义。进入新时代,政治监督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其内涵更加丰富。加强政治监督,就要强化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大战略举措、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把“两个维护”“四个意识”转化成听党指挥、为党尽责的实际行动。聚焦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决策,聚焦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改善民生等重大部署。加强政治监督,就要注重对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强化对全体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贯彻执行纪律、法律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纪律、法律刚性约束,确保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实现。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以强有力的监督纠正一切阻碍贯彻执行国家制度、影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错误行为;以高质量的党内监督和监察监督,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加强政治监督从根本上说,就是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内干部践行初心使命的监督。抓住了政治监督这根弦,就是抓住了党和国家监督工作的“牛鼻子”,永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就会方向明确,无往而不胜。
来源:《中国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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