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圆桌派 | 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纠纷频发,如何判定真实打赏人?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90天前 | 790 次浏览 | 分享到:
8岁的小男孩观看手机游戏直播,主播说打赏火箭可以送跑车,小男孩一晚打赏了17万元;10岁男孩拿母亲手机打赏主播14万;13岁男孩打赏某平台主播,花光父亲2.4万元的治病钱……近年来,不断曝出的此类未成年人打赏主播退费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8岁的小男孩观看手机游戏直播,主播说打赏火箭可以送跑车,小男孩一晚打赏了17万元;10岁男孩拿母亲手机打赏主播14万;13岁男孩打赏某平台主播,花光父亲2.4万元的治病钱……近年来,不断曝出的此类未成年人打赏主播退费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首部专门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所涉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相关内容,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日前,法治网研究院邀请了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曹钰、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张新宝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发展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工作委员会首席调解员郭玉忠、《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张茜律师,围绕相关话题展开了一场深入探讨。


01

法治网研究院:近几年,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事件屡见不鲜,家长与直播平台围绕退款问题产生的诉讼案件不在少数。我们注意到,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五条提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您怎样评价和解读这一条款?

曹钰: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将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处理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一方面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体现这一问题对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要通过互联网企业、家庭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凸显了互联网企业和家庭在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上述司法解释条文将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具体到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效力的认定中,对人民法院在相关纠纷中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中对于相关情形的处理使用的字句是“依法予以支持”,是否支持和支持的幅度应依法根据具体案情予以确定。


张新宝:此举是有必要的。直播打赏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与行为,打赏人与受赏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


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有要求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打赏行为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监护人有权请求确认无效并返还打赏金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打赏行为之效力,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是打赏金额作出判断。被确认无效的,也应当返还。


郭玉忠:我们在调解实践中,也经常受理诉请金额几十万乃至百万元的未成年人直播打赏退费纠纷案件,可以说,涉网未成年人群体已深度融入直播场景,并作为直播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立法机关结合司法实践在不断完善相关条款。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一以贯之,并不断在加强中。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表述,与立法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对司法实践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


张茜:当下,短视频直播平台异常火爆,催生出直播打赏这种新型消费,而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引发的诉讼案件也屡见不鲜。可见,网络直播打赏是亟需法律调整规制的新领域。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作出了一般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的规定,无疑是立法机关回应实践需要的新动向,解答了社会关切。该规定廓清了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案件中的争议问题,对于统一法律适用、解决相关纠纷、规范网络直播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制度价值。


从具体内容来看,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直播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行为无效并要求退款,符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也与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相适应。虽然法律进行了新的补充和规定,但如何界定“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仍是司法实践的裁量重点


02

法治网研究院:在相关案件中,家长起诉直播平台要求退款,大都能获得法院支持。但在实践中,家长向平台申请退款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充值打赏行为是由未成年人做出的。当未成年人与家长混同使用同一网络账号,且打赏的直播内容不具有明显的低龄化特征和未成年人操作偏好时,就很难界定每一笔款项的真实打赏人究竟是谁。因此,法院此时只能酌定平台应当返还的金额。对此,您有何看法和建议?

曹钰:对于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案件,审理中首先需要查明的事实,就是相应充值打赏行为是否由未成年人实施。未成年人使用家长等成年人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甚至与家长混同使用网络账号的情形确实屡见不鲜,我们也发现现实中有家长自己充值打赏后谎称是未成年人行为要求网络平台退款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应行为是否由未成年人实施,我们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是相关操作如登录、充值、打赏行为的时间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正常作息规律,打赏金额和频率是否更接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二是直播打赏时观看的直播内容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三是该用户在直播间的相关言行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特征;四是相关支付账户在直播打赏前后的消费情况;五是未成年人本人对相关事实的陈述。以上几方面事实相结合,有助于更好地判断相应行为的实际实施人。

郭玉忠:现实中家长在向平台提交退费申请资料确实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主要集中在:首先,平台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由于时间以及空间的改变已很难获取,比如不在校的病假证明等;其次,部分家长对互联网、电子支付以及手机等电子设备的使用操作存在能力缺陷,证明材料的收集存在困难;最后,由于未成年人的抵触甚至是阻碍,也是举证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针对家长与未成年人混同使用同一账号并分别作出打赏行为的情况,在现实中确实客观存在。关键在于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是否知晓和认可。司法实践中调解员以及法官会依据家长的过错责任程度,在事实基础上制定和解方案或酌情作出裁定。


王斌:我们注意到,引发此类纠纷一个重要原因,往往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缺乏有力有效的引导和监督。监护人需要工具才能实施对未成年人有效的网络引导和管理,目前社会缺乏网络管理工具,缺乏面对监护人统一服务界面和入口,缺乏面对监护人的技术能力培训,更缺乏线下的服务体系。一旦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巨额打赏”问题,通过平台线上服务总是机器人服务,监护人对于如何取证、保护等缺乏相关知识的了解。监护人发现问题的时候,往往是未成年人打赏半年甚至更久后,导致取证困难的情况。


解决未成人涉网问题,需要建立健全面向监护人的服务和培训。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对于网络以及相关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功能等,监护人所知甚少。监护人由于没有参与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模式的建设中,导致未成年人保护模式与监护人之间没有形成联动。监护人如果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使用的管理,应该是一个终端入口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和健康使用网络进行管理,设置浏览阅读的网站白名单和时长,限制浏览相关网站特别是对诈骗、低俗网站等设置黑名单。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手机直接进行设置,而不是未成年人自己进行未保模式的设置。


我建议,相关协会组织要发挥好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发展服务的体系建设。中国互联网协会2024年启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引领系列标准计划,中国互联网协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发展工作委员会立项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移动智能终端指南》《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团体标准,在4月、5月标准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很大反响。今年我们还将适时推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公益版权授权传播规范和评测标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行业监督规范》《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消费服务管理指南》《未成年人健康使用网络指南与评测标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大型平台识别指南》《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南》等系列标准,积极引导互联网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强化健全涉网未成年人的投诉、调解受理、监督、救助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03

法治网研究院:我们注意到,还有一个引发舆论热议的情况就是,平台已经一次甚至多次退款过,但未成年人后续仍多次打赏,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办?


比如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二审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赏主播案,10岁男孩小州的妈妈希望追回孩子打赏主播的14万元未获法院全额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用于打赏主播的账号为小州妈妈实名注册的账号,在该账号二次打赏期间,打赏的主播包括追剧主播、游戏主播等多种类型,且案涉账号在此期间发布了多条成年女性自拍视频并多次异地登录,虽不能排除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的情况,但也的确存在多人混用同一账号的情形,对于频繁的账户消费,监护人理应有所发现。


一审法院认为,小州的妈妈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小州共同生活,第一次充值、打赏行为发生时,小州妈妈就申请过退款,表明其已经知道小州存在大额打赏的行为,但仍然疏于对小州的关注和照顾,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如此大额支出不知情,亦没有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较大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平台退还小州妈妈已消费的充值款及利息2万余元,并赔偿律师费。小州妈妈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这个案件以及类似情况,您有什么提醒?

曹钰:这个案例很有代表性,现实中确实有不少家长未能充分认识到自身在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方面的责任,认为只是网络平台的问题,长期放任甚至帮助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消费,导致未成年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充值。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注意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通过判决明确监护人的相应责任,引导家长更好地监督孩子的网络行为。例如,对于有证据足以证明家长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网络消费行为知情而未制止的,可以将该行为视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实施,认定有效;对于家长在充值消费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的,如未保管好网络设备、支付密码放任未成年人使用,帮助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对成年人账号的身份验证,曾经向网络平台申请退款后又未尽监护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再次网络消费等情形,法院在判定是否退款、退款比例时会予以充分考量。父母是孩子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在面对网络沉迷时,家长应尽到的责任一定不能缺位。


张新宝:实施打赏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通常是其监护人)主张打赏行为无效的,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打赏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为。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有过错的,往往不能获得全额返还。


打赏行为通常是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而且网络平台通过抽成分享一定比例的打赏金额。因此,网络平台有义务通过技术手段落实网络实名制,避免未成年人尤其是无行为能力人的高额打赏、异常打赏行为。在发生纠纷时,网络平台有义务提供相关登录信息用于查明案件事实。在确定打赏行为无效应当返还打赏金额时,网络平台应当返还其分成的打赏金额。


郭玉忠:外界可能并不了解相关操作流程,我先介绍一下背景:在完成第一次退费的过程中,家长与平台会签署一份文件如退款协议等,其中会有类似“家长须承担教导未成年人的责任”以及“再次发生打赏行为不予退费”的约定。现实中,各主要平台会依据自身以及社会综合情况,针对多次退费行为采取不同的政策,比如第二次退50%,第三次以上不退等。


针对多次退费现象的常态化,我们在调解实践中的做法是:首先,将关注重心由“退不退”“退多少”回归于“未成年人”主体身上,让未成年人在此次事件中得到教育与成长,引导未成年人参与进来,体会责任与担当。其次,家长应关注家庭教育的缺失及其后续危害,由事后退费向事先预防转换,做到“亡羊补牢”。最后,如果家庭出现二次(或多次)退费事项,家长不要忙于“甩锅”,需做好证据资料收集工作,积极与平台方进行协商,并启动第三方调解撮合机制,提高效率、减少各方诉累。


我们特别想呼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各界要行动起来,斩断伸向孩子们的各种灰黑产,还孩子们一个清朗的网络世界。



来源:法治网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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