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实务问题解答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4天前 | 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公司法》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构建了完整的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规则。

新《公司法》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构建了完整的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规则。本文所载12个问题是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规则在实务应用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供读者收藏备查。



1.什么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charter),又称公司宪章(constitution),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依法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备文件,也是公司运营的总纲领。公司章程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实质意义上的公司章程则,是指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公司基本规则本身;形式意义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记载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章程是由一份单一的法律文件构成,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葡萄牙以及我国都是如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个法律文件组成,并由法律赋予这两种文件不同的订立、修改的主体及程序以及不同的内容、作用与效力,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记载在章程大纲中,而将数量众多的其他事项规定在章程细则中。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185页;②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45-146页;③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09页;④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34页;⑤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17页、第220-221页;⑥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15页;⑦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104页〕


2.公司章程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公司章程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依公司类型的不同,可分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还可以分为上市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和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依公司章程是否为单一文件构成,可以分为单一文件章程和复合文件章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为单一文件构成。复合文件章程主要是一些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做法,公司章程由章程大纲(或称组织章程、设立章程、外部章程)和章程细则(或称运作章程、内部章程)两个文件构成。(3)依制定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初始章程与修订章程。初始章程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设立人共同制定的章程。修订章程是指公司成立后对公司章程修改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订章程与初始章程最大的区别在于其通过遵循“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无须全体股东意思表示一致,通过后的公司章程对包括不同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都具有约束力。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185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09页;③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34页;④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17页、第220-221页;⑤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15页〕


3.公司章程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性、法定性、真实性和公开性等特征。(1)要式性。即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依法记载。要式性是公司章程的效力要件,章程如不依法记载,比如章程没有记载法律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或者记载不正确,将导致章程不能生效。(2)法定性。即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内容、形式、修改程序以及效力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定性直接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章程的制定、修改等没有满足法律的要求,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未经全体股东签章,则不发生效力,修改公司章程如不符合法定表决规则,将导致该修改条款无效。(3)自治性。即公司章程是公司规范内部组织关系与公司行为的基本文件与规则。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公开性。即公司章程须依法登记并置于规定场所供股东查阅或者依法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首先,公司章程须依法登记注册;其次,公司章程须置于规定场所供股东查阅;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行证券时必须予以披露的文件之一。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等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公开制度。(5)真实性。即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这是公司章程最基本的法律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不仅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和公开性来体现,章程的法定性是其真实性的前提和基础,而公开性则是真实性的保障和监督。


〔参考文献:①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105-106页;②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47-149页〕


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哪些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主要有以下不同:(1)记载事项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为7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为12项(上市公司的更多),前者少于后者。但对于任意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则多于股份有限公司,即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制比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2)修改通过要求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虽然都须由股东会的复杂多数通过,但前者是指代表公司全部股份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后者是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即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通过要求更为严格。(3)公开程度不同。两种公司对章程依法公开的程度有所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置备于本公司,以方便股东查阅和复制;而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法律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将公司章程置备于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开程度高于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21-222页〕


5.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所谓公司章程的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内容、形式、修改程序以及效力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地位法定。《民法典》第七十九条、新《公司法》第五条要求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即公司章程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设立公司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制定也构成了公司设立行为的中心。基于公司章程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学者们甚至称其为“公司的宪法”。(2)内容法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一般由公司法直接规定,尤其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可或缺,否则可能导致章程无效。此外,基于国家干预的原则,公司章程不得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3)形式法定。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履行法定备案或登记手续。(4)制定与修改法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遵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采用发起设立,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如果采取募集设立,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成立大会通过。在公司章程修改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出席股东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还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5)效力法定。新《公司法》第五条直接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即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法定性直接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形式、修改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导致章程不发生效力或者无效。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16页;②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47-148页;③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105页〕


6.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公开提出了哪些要求?




公司章程往往涉及不特定第三人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法律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公示其内容,相关规定如下:(1)对所有公司,都要求其章程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2)对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都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3)对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还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将章程置备于公司。(4)对上市公司,相关法规规定章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内容。(5)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其必须置备该外国公司的章程。(6)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公司章程是必须报送主管机关审核与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文件之一。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16-117页;②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48页〕


7.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虽然就公司行为准则作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规定,但已大幅降低了强制性规定比例,并以授权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方式赋予公司较充分的章程自治权。(2)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行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即可由公司自行解决,而不必借助司法程序。若因此发生诉讼,只要章程条款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司法机关也应认可其效力。(3)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参考文献: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49页〕


8.公司章程的虚假记载可能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公司章程的虚假记载可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1)登记机关拒绝登记。公司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公司登记机关将对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登记注册事项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公司章程虚假记载,登记机关将拒绝对公司登记注册。(2)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章程对外具有公信作用,第三人与公司打交道,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章程所揭示的内容。如果公司章程记载虚假,将构成对第三人的欺诈,并将导致公司承担民事责任。(3)接受行政处罚。例如,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公司登记。


〔参考文献: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105-106页〕


9.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合同说”“自治法规说”“折中说”和“决议说”四种观点。(1)合同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订立的一种特殊商事合同或者称之为组织合同。具体到法律适用环节,在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效力及约束力认定问题上,主张将合同法规则适用于公司章程。比如部分观点认为,初始章程系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制定,具备合同的合意机制,可限制甚至剥夺股东权;但章程修订案系由股东会多数决定机制形成,一般不具备合意机制,所以其对股东权利的限制性,尤其是剥夺性规定,有效力瑕疵。(2)自治法规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和其活动的自治法规。根据该说,公司章程某条款是否有效并不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合意机制、是否事先征得异议股东同意,而是取决于该条款本身的制定或者修改程序及条款内容本身是否合法、合规。(3)折中说是“合同说”和“自治法规说”的折中,认为应从类型化的视角,具体认定某些章程条款,如关于公司组织管理的条款属于自治法规,而另一些条款如关于股东权益的条款具有合同属性。(4)决议说认为,公司章程具有决议的法律属性,其制定与修改须经股东会决议,其发生效力也基于决议行为。在公司章程“决议说”项下,章程条款的效力可以适用决议的效力性规则,在当事人认为章程所载内容无效或形成过程可撤销时,可通过提起决议的相关诉讼予以解决。相对而言,“决议说”既兼顾了公司的组织法定位与股东私权之间的冲突平衡关系,又契合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法律行为理论贯通适用于公司自治行为的体系自洽下的要求,观点较为科学。但“决议说”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并非所有的章程条款均要通过决议。公司章程包括初始章程和修订章程,前者为全体股东共同签名确认即可,而后者才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决议仅仅是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或途径,与初始章程并无关联。


〔参考文献:①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34页;②王毓莹著:《新公司法二十四讲:审判原理与疑难问题深度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55-60页;③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17页;④葛伟军著:《图解公司法》,当代中国出版社2024年版,第95页〕


10.公司章程与合同(契约)有哪些主要区别?




公司章程可以视作制定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契约,但此种契约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普通契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组织法上的特点。结合新《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与合同有以下主要区别:(1)订立、变更的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章程虽由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才能制定,但修改遵循“资本多数决”的规则,并不完全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体现的是公司组织的意志而非每位股东的意志,即使对此持有异议的股东也须受此约束。至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章程,其制定与修改都不需要全体发起人(股东)的同意。而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体现了每位当事人的意志,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就不能成立。在制定程序上,公司章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还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才能最终生效;合同的订立则一般无严格的程序与形式要求,符合生效要件即可生效,一般无须报经有关主管机关备案或审批。(2)效力的范围不同。公司章程具有明显的涉他性,其约束的对象超越了订立当事人的范围,可以约束不赞成章程的股东、不参与订立的公司管理层、未参与订立的后加入股东,以及无法参与订立的公司本身四类主体。而合同则一般仅具有相对性,仅能约束订约当事人,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即便是涉他合同,其所指“他”也往往是特定的第三人,本质上仍然具有相对性。(3)法律规制的程度不同。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制强度比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制强度更大。公司章程必须反映和体现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所有设立的公司均应按照新《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来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而合同则纯属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法律一般不予干预,表现出明显的意思自治性。(4)公开性的要求不同。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公开性,首先,登记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通过登记不仅标志着公司已经取得法人人格,也意味着公司章程内容向登记机构公开;其次,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对于作为公众投资者的股东也应当公开。而合同则具有私密性,合同当事人没有将合同内容公开的法定义务,反而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内容只限于合同当事人知悉,不准对外泄露。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18页;②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19-220页;③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51页〕


11.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有哪些主要区别?




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股东协议,是指由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制定的关于公司成立事宜的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具有一定的共性,如均以设立公司为目的,均会就公司形式、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公司组织架构等作出明确约定。并且,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以公司设立协议为基础,吸收设立协议的核心内容。但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也存在显著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法律性质不同。设立协议是公司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则,通常属于不要式法律文件,其内容由各设立人自定;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其记载事项由公司法明确规定,制定和修改也必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2)适用对象不同。设立协议为发起人之间的合同,基于合同相对性,设立协议仅在签订协议的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且不仅对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等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以后新加入的股东等也具有同样的约束力。(3)效力期间不同。设立协议调整公司设立法律关系,因而效力期间始于设立行为、终于公司成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设立协议在公司成立后因其目标达成而失去效力。当事人在公司成立后诉请确认设立协议无效或解除设立协议的,应予驳回。而公司章程为公司经营的根本性文件,其效力一般自公司成立时起至公司终止时止。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设立协议中作出规定但并没有内化为公司章程的内容,在公司成立后通常认为可以在缔约的股东之间继续有效,但不能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参考文献:①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13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25页;③王欣新主编:《公司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32页;④云闯著:《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08页〕


12.制定公司章程应当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从立法与公司设立实践来看,公司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如下:(1)真实性。即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不能有虚假记载。(2)不重复。即新《公司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在章程中再作记载。(3)个性化。即根据公司的资本规模、股权结构、股东个体情况、管理者个体情况等,突出公司章程的个性,避免千篇一律。(4)不违法。即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不能为谋取公司利益而故意规避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可操作。即公司章程应注意填补公司法的授权性空白和立法漏洞,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6)有弹性。即在保证公司章程内容稳定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章程进行适时修改,以保持章程内容的弹性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20-121页;②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31页〕


来源:“法学45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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