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村民中标村委会项目被判刑 村干部涉案却天天逍遥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1499天前 | 11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村委会为盘活固定资产,增加村财政收入及村民福利待遇,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将村土地出租与村民合作建房,中标村民出资建房,约定享有35年的收益,同时在房屋竣工后村民向村委会一次交纳使用费336万元。
村委会为盘活固定资产,增加村财政收入及村民福利待遇,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将村土地出租与村民合作建房,中标村民出资建房,约定享有35年的收益,同时在房屋竣工后村民向村委会一次交纳使用费336万元。

但项目动工后,因国土局认为违法而被叫停。
接着,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镇党委副书记主持对项目进行协调。在征得镇党委书记的同意下,村委会将此出租行为变通成“项目合作”,与中标村民重新签订合作合同,镇司法所以见证单位的名义在合同上盖章确认。此后,镇政府向相关部门申报建审手续,此后房产得以顺利建成。
然后,在该房产建成并投入使用两年多后,司法机关突然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为由对此进行刑事立案,接着与村委会合作建房的村民被捕、被判刑。但涉案的村干部,却一直被取保候审,连一天都未被羁押过。
9月22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非法土地使用权转让案”再次开庭审理,此次接受审判的主要对象是三名村干部。此前的6月15日,福鼎法院已对与村委会合作建房的三名村民判处三年至三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

村民中标与村委会合作建房被判刑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福鼎市太姥山镇建国村村委会将康湖路办公楼(原养鱼场办公楼)国有划拨地,向社会公开拍租。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阿利以人民币336万元中标该地块35年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并与建国村签订《建国村康湖路办公楼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书》。
2015年初,被告人陈阿利、吴本德、范金平伙同王怀龙(另案处理),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康湖路涉案土地进行平整、打桩,建造并出售地基。2015年5月25日被福鼎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
2016年初,被告人陈阿利、吴本德、范金平假借建设建国村村民议事中心之名在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决定未解除的情形下,继续对涉案土地进行建设、出售地基,至2016年6月建成16榴六层钢筋水泥框架结构榴房(住房)。
期间,被告人陈阿利、吴本德、范金平以49万元至56万元不等价格,将涉案12榴地基出售给朱某弟、林某回等12位购房者,共收取“地基款”“租金”631.6万元,双方约定房屋框架由购房者出资建设;剩余4榴地基被陈阿利、吴本德、王怀龙自用。
经鉴定,被告人陈阿利、吴本德、范金平建设地基造价共109.2601万元。该四人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382.3399万元。
2020年6月15日,福鼎市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对陈阿利、吴本德、范金平三人判处三年至三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

司法所盖章见证的合同竟然非法
陈阿利、吴本德、范金平三人被判刑后直呼冤枉,他们认为如此办案对简直太不公平了。因为他们仅是根据村委会的招标而参与竞标的投标者,如果竞买成功就构成犯罪,那么所有参与投标的人是不是全部构成犯罪未遂?
对此,还得从头说起。
2014年11月5日,福鼎市太姥山镇建国村委会为盘活固定资产,增加村财政收入及村民福利待遇,经村民代表会议及村两委会一致决定,对该村康湖路办公楼(未建)35年的租赁权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招租(后将租期修改成20年,延用15年,办公楼由承租人自筹资金建设)。

12月26日,村委会举行开标会议,建国村49名村民代表和党员,以及太姥山镇党委副书记、司法所所长等人参会。在村支部书记林振忠的主持下,村委会对此进行开标,最终村民陈阿利以336万元的价格中标。
12月30日,村委会与陈阿利签订《建国村康湖路办公楼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
2015年1月5日,建国村委会在全体村民代表、部分党员和村民的同意下,与陈阿利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20年租赁期满后,由陈阿利继续续租15年,共计35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陈阿利开始开工建设办公楼。建设过程中的2015年5月,福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项目因此停工。
当时,陈阿利已对此投入了208.95万元,但建国村委会却迟迟不能解决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问题,导致停工损失在一天天地扩大。为此,陈阿利要求将此租赁项目还给建国村,但村支部书记林振忠却称村里无力偿还建设工程款,要求陈阿利将该项目继续下去。
2015年7月23日,为解决该项目审批问题,太姥山镇党委王副书记召集村两委和陈阿利在镇政府会议室召开协调会。
协调会上,王副书记表示,这个项目由镇政府报批后就合法了,就不会再有人干扰施工。
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陈阿利提出让镇领导来见证合同的签署。王副书记在请示当时的党委陈书记后,答应了陈阿利的要求,由镇司法所出面对合同进行见证。
最终,在太姥山镇司法所的见证下,建国村与陈阿利解除了《建国村康湖路办公楼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重新签订《建国村康湖路办公楼项目建设合作合同》,司法所以见证方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合作合同》约定:办公楼由陈阿利出资建设,在工程竣工后陈阿利一次性向村委会交纳使用费336万元,陈阿利对办公楼享有35年的收益权。
期间,陈阿利邀请吴本德、范金平、王怀龙等人参与到项目的建设当中来。
2015年8月19日,太姥山镇人民政府以“建国村村民议事中心项目”的名义,向福鼎市人民政府进行报项审批。12月3日,福鼎市住建局为此颁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6年1月29日,福鼎市发改局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16年8月,上述办公楼项目圆满竣工,陈阿利等人依约向建国村付清了为期35年的“使用费”336万元。
然而,办公楼项目投入使用后,时任建国村的村支书、村主任,以及现任村主任张克信等人,却反过来向相关部门举报陈阿利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以至于出现前述陈阿利、吴本德、范金平被判刑的情况。

涉案村干部连一天都没被关过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4日以陈阿利、吴本德、范金平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为由,将其起诉至福鼎市人民法院。2020年6月15日,法院对该三人判处三年至三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
那么,司法机关对涉案的前后任村干部,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在将三名村民起诉至法院的近两个月后——2019年9月17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同样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将时任建国村党支部书记的林振忠、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陈本龙、现任村委会主任的张克信等人起诉至福鼎市人民法院。
但是,法院早在2020年6月15日就已对陈阿利、吴本德、范金平判处实刑;但针对涉案的三名前后任村干部,在2020年9月22日才进行第一次开庭。
更重要的是,中标租赁权的村民被判了三年多的实刑,且在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当天就逮捕;而主导招标工作和项目申报的三名村干部,却连一天都未被羁押过。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称,2015年9月份,被告人陈本龙卸任建国村委会主任一职,由被告人张克信继任。被告人张克信继任后,为履行《建国村康湖路办公楼项目建设合作合同》及《承诺书》,以建设建国村民议事中心的名义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且在明知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未办理完整的情况下,同意被告人王怀龙等人继续施工建设。被告单位建国村委会以租赁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347.99万元。
为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建国村委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振忠、陈本龙、张克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本案离奇之处在于,作为村委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在镇司法所见证下签订的合作合同,结果却在项目建成两年多后被控犯罪,这估计连剧本都不敢这样写吧?
作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基层老百姓,根本无法对所有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况且这还是在公权监督见证下签订的合作合同,有谁敢相信这会涉嫌犯罪?如此在公权力保驾护航下的建设项目,都无法让人民群众充分信任,那今后人民群众还能相信谁呢?
成功中标村委会项目的村民,现在被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为由扔进了大牢;那么作为责任更大、始作俑者的村干部,是不是也应当受到不低于上述村民的刑罚处罚呢?
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而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关于涉案村干部的最终量刑,我们拭目以待!(法治进行时)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iF8K3PveS8vdfFQJvgl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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