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近知天命之年的重庆人李银灯,怎么也想不到,会被原先的合作伙伴——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注册地在浙江东阳)负责人"举报",而招来牢狱之灾。
2020年10月26日,浙江东阳市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李银灯有期徒刑5年。李银灯不服,遂提出了上诉。
"涉案工程项目不在重庆,也不在浙江东阳,而是在河南信阳。"李银灯的家人自从李银灯被刑拘时起,一直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认为这是利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案例。李银灯的家人诉告:"本案不但事实不清,而且程序严重违法。"
挂靠合作中经专管审核获准支款
据李银灯的家人反映,李银灯与宏成公司法人、董事长楼某世原本是忘年之交。
10多年前,浙江宏成公司楼某世在湖北武汉承建"巴黎豪庭"地产项目,李银灯在该项目中做劳务分包,得到楼某世的认可和信任。
2010年,李银灯挂靠在广泰建设公司一分公司,赴河南施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垫资承建河南信阳"中乐百花"项目A区工程。此后,楼某世带其高管经常来河南信阳,找李银灯了解信阳行情,并商量合作。介于原有合作基础,李银灯后临时挂靠宏成公司。
据资料显示,2011年3月20日、6月15日、11月28日,李银灯与宏成公司签订《内部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内部承包方式,先后承建了信阳4个项目:河南信阳"中乐百花"住宅一期(B座1-7号楼)、"中乐百花"住宅二期(B座8-15号楼)、"中乐·江南名都"1-6号楼及地下室项目,及2013年垫资建设了由宏成公司承包的河南信阳"鸡公山依云小镇"二期项目。
上述4个项目部共用宏成公司河南分公司一个专用资金账户。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为李银灯垫资、李银灯向宏成公司的借款及建设方汇入的工程款。建设方每次汇入工程款后,宏成公司根据挂靠承包合同约定扣除管理费、税金、保证金、借款、利息等。项目部账户资金支付的具体流程为:1、项目经理审批(承包人李银灯,但不是宏成公司"项目经理");2、项目出纳陈某地开票;3、项目会计彭某艳签字、做账;4、宏成公司派驻专员刘某伟审核、盖章;5、出纳陈某地或会计彭某艳去银行办理进账。刘某伟由宏成公司直接派驻,负责保管财务章及其他印章,对于涉及支付的,由宏成公司审核批准用章。
李银灯的家人称,在信阳项目施工时,李银灯因离婚需给前妻补偿,2013年3月12日从项目部账户上支票转账200万元;2014年1月7日从项目部账户通过支票转账200万元,用于缴纳其在湖北省恩施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这两笔转款,均按照分公司账户支付的财务制度规定,由宏成公司派驻分公司的刘某伟审核、汇报、盖章后,项目部会计彭某艳去银行办理转款。
转股生纠纷遂报称他人挪用资金
2014年3月,李银灯、楼某世(以其女婿张某浩的名义)、向某明三人协商,共同设立"恩施州金豪置业"公司,在湖北省恩施市投资建设"盛和景园"楼盘。其中,李银灯占股59%,张某浩(实际出资人楼某世)占股40%,向某明占股1%。
建设"盛和景园"期间,恰逢房地产低潮,张某浩向李银灯提出撤回投资的要求。2015年5月8日,李银灯与张某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浩将金豪公司40%股权全部转让给李银灯,李银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分批支付张某浩全部转让款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息;同时还约定"盛和景园"楼盘销售资金回笼后支付张某浩固定回报2000万元整,协议所涉及到的一切税金均由李银灯承担。
因股权转让,李银灯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数千万元。2016年,楼市行情回暖,"盛和景园"销售火爆,张某浩却提出不撤资,反追加投资的要求,李银灯未予同意。2017年初,张某浩要求将约定的1.2%的月利息提高到2.5%,被李银灯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2018年3月1日,宏成公司突然向东阳市警方报案,称李银灯挪用资金200万元。同年3月29日立案,6月25日李银灯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东阳市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将李银灯起诉到东阳市法院。因为需要补充侦查,2020年6月28日检方建议延期审理。
2020年10月26日下午,案件第二次开庭。李银灯当庭被判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银灯被收监。
庭审中,李银灯及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审计人员出庭作证、调取李银灯提交给东阳市巍山镇派出所原始会计凭证等申请,被驳回。
挂靠还是员工?本案存四大问题
一审庭审中,李银灯的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其辩护意见要点是:
李银灯非宏成公司工作人员,系借用宏成公司资质,以宏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搞建筑工程,是工程施工人,二者实质上是工程挂靠关系,不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要件。李银灯不具有主管、管理或经手宏成公司资金的相应职务,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宏成公司资金,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且该指控的200万元,并不在合股公司期间或是合股公司资金。挂靠期间,李银灯与宏成公司系平等的民事主体,该转账行为经宏成公司驻派专管的审核报办,李银灯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综观本案,一知名法律人士认为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东阳没有管辖权。浙江宏成公司在河南信阳设立了河南分公司,负责信阳项目的管理,河南分公司的账目独立管理。退一万步讲,假如李银灯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其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也均在河南信阳市,其案件管辖权应属于信阳司法机关,浙江东阳对此无权管辖。东阳跨省办案,属程序严重违法。
二是李银灯并非是宏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李银灯与宏成公司签订的明确是《内部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李银灯是信阳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以宏成公司的名义组织、建设施工信阳涉案项目,宏成公司收取管理费。关于所谓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建筑领域中,被挂靠单位为了规避《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才为之,宏成公司的目的同样也是为了逃避处罚,让挂靠方李银灯签订表面形式《劳动合同》,但纵观事实全貌,双方并未建立真正与真实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无工资,而只因为了"规避"挂靠施工,更何况《劳动合同》又系伪造的。
三是法院无视李银灯有利的无罪证据,程序严重违法。例如,侦查机关未将信阳项目的原始会计凭证随卷移送;宏成公司提交的李银灯签字的2011年6月20日《劳动合同》,李银灯提出系伪造,但法院未进行笔迹鉴定却直接采信。
四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几笔款项的支付完全按照分公司的财务制度,经过宏成公司派驻专员刘某伟的审核报批、由会计人员开出支票而为,李银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擅自将分公司账户资金挪用的事实。刘某伟的审核报批行为代表了宏成公司的同意和授权转款的事实。
在建筑领域,由于存在实际施工人(包括项目经理、承包人等)垫资建设的情况,在认定"挪用资金"上具有一定特殊性。若要证明李银灯有罪,另外还必须查清资金——即其垫资情况。但一审法院既不对李银灯信阳项目的垫资资金进行审计,也不采用该垫资《审计报告》。李银灯已委托泰发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垫资情况进行了审计,结论认定李银灯垫资款大于转出款项,没有违法使用资金的情形。故在挂靠施工中,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或擅自转支取宏成公司资金的现象,不属于挪用涉罪行为。
2020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很快,202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再往前,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李银灯及其家人和律师希望排除人为干扰,依法秉公办案,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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